最高法:加大司法保护商业秘密力度
TAG: / 日期:2023-10-20 / 人气:0
一、保障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统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等,遏制行政权力滥用,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统一、要素资源平等统一、规则秩序平等统一、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完善竞争性案件裁判规则。对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倒逼“二选一”、大数据秒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行为,要依法严惩,引导平台经济朝着开放、创新、赋能的方向发展。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为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保驾保驾护航。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依法保护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自主择业、竞争上岗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三、保护创新创造的民营企业。健全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算法、商业方法、文化创意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强对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和科创成果的司法保护。对举证妨碍排除规则的积极适用,依法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性措施,依法保障民企、创业者依法维权。对当事人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正确把握界限,稳慎确定案件性质。
四、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对恶意恶意抢注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行为,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企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权利,主张他人侵权。对原告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滥用权利进行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诉讼合理费用的,被告举证证明,依法予以支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坚持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推进知识案件知识产权庭审判工作。推进知产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优化调整,健全繁简分流知产案件机制。
五、恶意“维权”行为应依法得到遏制。完善对恶意伤害生产者、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制度,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助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对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虚假事实,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抹去标签内容、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手段,构成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从严惩处。
六、对虚假诉讼依法严惩。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力度。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对竞争企业的诉讼请求,恶意利用诉讼手段打击竞争企业企业和商誉和信誉,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反诉的行为,依法应予支持。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成本,并追究刑事责任。
七、弘扬法治文化,诚信经营。对因“新官不理旧账”等违法失信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审理,对因负责人、承办人变更等原因,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合同义务的,依法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维护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综合运用债务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破产撤销权等相关制度,对逃废债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通过发放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促进企业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八、支持市场化的民企重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企业重组认定机制,对陷入资金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依托“府院联动”,依法依规予以救助。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制度功能,通过公正清理债务,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防止债务膨胀,重获新生。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完善破产配套制度,促进重组受益。
九、创造创业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为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力市场要素资源再配置,健全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专项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探索将企业家担保企业债务问题解决在破产程序中的一体化,切实化解民企债务链条,为“诚信倒霉”的民企东山再起、重新创业助一臂之力。
十、促进完善监管执法体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加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促进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行政。对涉及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争议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对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中,符合适当、比例原则的合理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途径,健全权责明确明确、运行顺畅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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