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能与价值高低为前提
TAG: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9-05-22 / 人气:285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和需求法律保护的目的。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有两层次的体现:
一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比如客户名单;
二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能是正价值,也可能是负价值,比如失败实验的记录。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评估商业秘密价值时,常常评估价值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但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则认为,“那个东西不值钱,谁琢磨一下都能搞出来”。这种情形很普遍,那么评估价值所得出的数额,就是商业秘密法律构成要件之一的价值性吗?
一、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与商业秘密信息本身的价值高低无关,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应当具有市场属性,是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的神秘感导致公众认为商业秘密信息本身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其实商业秘密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并不高,只是相对于同行业、同领域和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对商业秘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只是相对于“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每一项商业秘密信息本身的价值性也不要求达到一定成本标准或者创收标准,只要能维持市场竞争优势,就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以中药为例,许多中药药材本身价值并不高,但是配伍比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价值性在于配伍比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和市场效果,而智力付出和市场效果纯粹用经济价值是无法核算的。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是经验积累中的一部分,不能创造价值,但可以避免研发成本的损失。因此,我们说商业秘密的价值有正价值和负价值(负价值是相对于可实现利益的正价值而言,但其本身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具有放缓竞争对手的研发速度、增加竞争对手研发成本的可利用价值)之分,同时也有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之分。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而言,应从客观上加以认定,不能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的“认为”来确定。价值性也并非仅指商业秘密信息评估价值的高低,价值低或者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依然能够构成商业秘密。
欢迎您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更多问题咨询, 咨询热线:13926527105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未申请专利部分技术为何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01-03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标准解读 09-16
- 披露部分商业秘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2-26
- 机械行业:被告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原告该如何维权? 12-23
- 侵犯商业秘密不以侵犯核心或全部技术作为衡量标准,而以侵犯非公知技术为衡 12-26
- 鉴定机构是否可出具某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 12-24
- 通用技术可否构成商业秘密 12-31
- 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并非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备要件 12-30
- 合同未对技术使用方式作出限制致商业秘密被公开 12-23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09-07
- 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派”与“方案派”之争 03-19
-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07-16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