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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交易机会可否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TAG: / 日期:2019-05-20 / 人气:303

 

【摘要】

原告离职后利用和使用个人知识、技能、经验,开展商业活动、获得商业机会并不构成对原企业商业机会的侵害,也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商业道德。除非离职员工的商业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或者违反与原企业的合同约定。
那么,对于商业交易机会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呢?以下将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08)鲁民三终字第83号)为例,对该问题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食品成立于1982年10月26日,其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
被告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原告山东食品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后马达庆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2005年1月4日起,马达庆与原告山孚日水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通知包括马达庆在内的员工于2006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续签劳动合同。

2006年9月22日,被告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为水产品等。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认缴全部50万元出资额;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陈庆荣系被告马达庆的外甥,是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04级服装系学生,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马达庆现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山东食品前身)1979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1999年、2000年,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委托原告山东食品收购淡干海带并代办出口手续,被告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

中粮集团2001年至2006年间,以每年下发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中粮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以及原告山东食品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山东食品自2001年至2006年获得的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分别为2001年、2002年各650吨,2003年、2004年、2005年各620吨,2006年540吨。
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被告马达庆代表原告山东食品或者原告山孚集团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或者山孚集团。
中粮集团《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还持续提出:根据中粮集团与日本北海道渔联达成的协议,日本北海道渔联委托中粮集团对海带配额、质量、数量统一进行管理,日方认可中粮集团是其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各公司有关海带出口贸易事宜均直接与中粮集团联系。
自2000年开始至2005年,原告山东食品、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山孚集团与威海海带产区的长岛县大钦岛乡养殖供销站、山东马山实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及养殖海带业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从上述单位和业户收购淡干海带用于对日海带出口,被告马达庆作为代理人在大部分合同上签字。

原告山东食品是《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的专利权人。2006年9月5日,被告马达庆曾向原告山孚日水书面建议“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
2007年1月10日,中粮公司向原告山东食品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山东食品原经营海带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引起日方客户关注,为保证海带出口业务持续有序发展,要求山东食品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中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海带出口经营公司。根据中粮公司与日本北海道渔联签订的协议,日方委托中粮公司对海带配额、质量、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日方认可该公司是其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同日,中粮公司向被告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圣克达诚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传真悉,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同年1月25日,中粮公司向山东食品、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查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中粮公司将于1月29日到青岛分别拜访两公司,就计划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和调查。同年2月2日,中粮公司致函山东食品称:此行主要是针对山东食品提供的2007年工作方案进行调查、了解,有关2007年海带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与日方交流后再最后决定。同年2月14日,中粮公司向山东食品、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同年3月23日,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致函日本北海道渔联协商解决对日海带出口配额的分配问题。同年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称:“1、通过北京中粮公司作为窗口,长期以来我们与山东食品之间存在着贸易关系;………4、马氏及其他职员辞职后的山东食品,是否能够保证威海海带的品质稳定和数量,对此我们感到不安和疑虑,另一方面,因马氏长期从事威海海带的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的海带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山东食品和圣克达诚公司这两家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给我方的资料,我们判定,从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为最适合的从事威海海带业务的公司;5、对于我们来说,在和中国进行的海带贸易中确保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均一稳定性是大前提,因此要求北京中粮公司将马氏的新公司(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同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同年7月5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山东食品获得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法院裁判】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丧失了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对此,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涉及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是国内企业获得的可以就相关区域产特定数量海带对日出口的资格,是一种交易机会。2007年,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被上诉人山东食品获得的海带出口配额因此随之减少,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的行为由此给山东食品造成了损害,但竞争本身是经营者之间互相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在交易机会的得失之间,往往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这种损害虽然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仅仅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986年起,上诉人马达庆先后在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山孚日水工作。代表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争取贸易机会时,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其与山孚日水的合同也已经到期终止。2007年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认为:“因马氏(马达庆)长期从事威海海带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两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的资料,我们判定,从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是最适合的公司。我们要求中粮公司把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可见,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的名义,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明知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并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圣克达诚公司涉案贸易机会。因此,在离开山东食品后,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2007年,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海带贸易申请,之后,应中粮集团要求报告工作计划,并接受中粮集团实地考察,最终由日本北海道渔联决定给予其310吨对日出口海带的数量配额。期间,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同样应中粮集团的要求报告工作计划并接受实地考察,中粮集团分配其320吨数量配额。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上述配额的分配是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原审原告山孚日水与上诉人马达庆没有关于限制马达庆离职后从事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竞业禁止约定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食品、山孚日水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食品或山孚日水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并非商业秘密,马达庆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马达庆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圣克达诚公司服务,既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被上诉人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这为马达庆设定了额外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山东食品对圣克达诚公司主张权利,是建立在马达庆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基础上的,在马达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圣克达诚公司侵害山东食品的特定合法权益。故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可见,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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