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选用商业秘密保护与著作权专利保护
TAG: / 日期:2019-05-20 / 人气:222
如何合理选用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特征,但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还是有区别的,包括:商业秘密权利边界不清晰,商业秘密权利缺乏稳定性,商业秘密权利没有国家强制性保护。商业秘密可以与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并存保护,也可以在权利保护中相互转换的。在探讨选用何种方式对技术信息、核心信息进行保护之前,我们首先先来讨论下有关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的不同点。
第一,二者之间的保护客体不同。
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范围是法定的,是以法律能够保护的对象为准。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
第二,二者之间的完整性要求不同。
专利技术的法定要求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只限于可以使用或者利用,并不要求是一项绝对完整的技术方案。
第三,秘密性要求不同。
专利技术法定要求是绝对未被公众所知悉。而商业秘密只要求,不容易为相关人员知悉。
第四,二者之间独占程度不同。
专利权具有对世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具有绝对的独占性。而商业秘密具有相对的独占性,不能排斥他人。合法取得,并加以实施或利用。
第五,二者之间的产生和取得权力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是以技术公开为代价,并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获得,而商业秘密是自主产生或者合法受让获得。
第六,二者之间的保护期限不同。
专利技术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该专利权丧失(如未交专利年费)或超过保护期限就进入公知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该项技术。而商业秘密只要不被公开,即可享有无限期保护,
第七,二者之间的权利稳定性不同。
专利权不因法定因素而丧失。而商业秘密则无论因何种因素公开即丧失权力。
第八,二者之间的保护地域不同。
专利技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没有被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任意使用该项技术。而商业秘密则可以依据多边或者双边条约得到域外保护。
最后,我们再谈谈有关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并存的问题。
一项技术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专利未公开之前,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项技术或者若干项相关联的技术可以将部分内容申请专利部分内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实践中对技术信息同时采用商业秘密和专利方式保护是最有效的。
综合上述分析,相信对于企业、个人,在对技术信息具体选用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专利保护方向上会有比较合理的判断了,在此,也可以提供一些简单的参考:
第一,对简单的、易被他人自行研究成功、或者较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解析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考虑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
第二,对于保密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第三,技术信息先进程度高的,可以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而技术信息可能丧失先进性或者可能被他人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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