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预设商业秘密管理目标
TAG:保护权利 商业秘密侵权 / 日期:2019-05-16 / 人气:247
企业应当预设商业秘密管理目标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是不同的,目前大量经营秘密案件是与竞业限制有关,单纯的经营信息侵权纠纷比较少见。因此本文重点在于技术秘密方面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目标是设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要照顾到的几个部分,这几个部分成为一个相互的融合体才是最具智慧的管理制度,所形成的模式才是最利于单位科技创新、维护客户和保有市场竞争力的模式。
第一,促进创新。
在设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时,就要考虑所有的方法,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员工的创新精神,给予财力精神的支持,而不是仅仅用“管”的方法,限定员工权限,甚至规定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专利技术进行创新,当员工所努力的一切均看不到对个人的利益、现实的或者前景的,还要承担风险时,促进创新就成为纸面上的一句话。其实“管”就是洪水决堤,“引”就是水到渠成。第二,实现价值。
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要能够在市场考验下实现自己的价值,才真正起到应有的效用。因此实现价值是重要的目的之一。锁在保险箱中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不是当事人创造商业秘密的目的。价值的实现,与市场战略、产品营销有关联,在每一个过程中可能形成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实现价值和创新一样,具有一生二、二生三的效果,不能小觑,但不是所有的商业秘密都能够直接实现价值,有些需要转化,成果转化则是另外一个课题了。第三,保护权利,这个是众所周知的目标。
权利保护包括对内、对外,也包括不同模式的保护和不同救济途径的保护。在侵害发生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可能是最重要的“呈堂证供”,决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及保护范围和法律后果,第四,设定预警。
在商业秘密管理中这项最为薄弱,它包括对他人创新的跟踪和对自身研发的掌控。很多企事业单位不知道如何作出预警,专利可以追踪、可以通过检索获得相关信息,那么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和保密性确实不太好设定某种模式的跟踪方式,但是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首先,从同行业同领域专业人员流动的趋向进行考察;
其次,从同行业的研发能力以及申请专利的数量,推导出同行业的研发方向。
然后,跟踪专利技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就应当终止完全相同的研发,从这一点说,设定预警实际上也是在创造价值,避免了重复研发的浪费。
最后,通过正当手段掌握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研发机构的研发方向,趋势目标和相关信息,也可以采用各类形式的合作入股等方式介入合作,进行研发工作。
第五,防范风险。
首先,防止自身权益被他人侵犯。其次,防止涉嫌侵权陷入纠纷之中,除了自身具有不法目的外,防止涉嫌侵权、陷入纠纷,也是单位要重点防范避免发生的情形。分为几个部分:在取得商业秘密时的慎重;研发之始、研发过程中及研发完成后对专利技术的查询和关注,类似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交易的变化;聘用技术人员、销售人员时做好防范措施。
最后,防止限制技术进步、垄断技术是双向的。既要防范他人设定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也要避免因自身设定的条件被任务认定为限制技术进步、垄断技术的行为,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技术秘密交易和单位的管理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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