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同原理进行的研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TAG:司法鉴定 / 日期:2019-05-13 / 人气:494
基于相同原理进行的研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表述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列举了六类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即: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那么针对原理等著作权法中形如“思想”的部分是否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呢?以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汕头超声仪器研究所诉深圳市赛英达电子有限公司、曹泽良、吴声岗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为:(1997)粤知终字第52号)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1986年,汕头超声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超声所)根据广东省机械厅下达的“带微机高性能超声显像诊断仪”的科研项目,开始引进日本日立医疗器械公司的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制造技术,同时,超声所抽调了以姚锦钟为首,包括被告曹泽良在哪点15名主要研究人员并先后投入400多万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国产话创新设计。1991年,由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仪表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组织,对超声所研制成功的CTS-200线阵超声显像诊断仪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认为:CTS-200线阵超声显像诊断仪的研制和试产是成功的,其技术指标完全达到日立EUB-200型的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其技术性能达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CTS-200型的基础上,超声所又成功开发出CTS-240\305\310系列超声显像诊断仪新产品和工业超声检测仪器,并建立我国第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表面安装技术(SMT)超声仪器和超声探头生产线。超声所生产的B超产品因其性能、质量较高且价格较低而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仅1995年,超声所救实践产值1.05亿元、利税1863万元,出口创汇300万美元。
由于超声所的CTS-200超声显像诊断仪在多层印制电路板CAD、电源变压器生产、厚膜电路生产、延迟线生产、电路板在线测试、专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作、专用调试设备制造、专用FET筛选设备制造、探头匹配层制造、背材制造、声透镜制造、多芯高频同轴电缆线制造、高精度机械零件制造、探头成品测试等关键件制造与检测技术以及塑壳喷镀、晶片焊接、晶片匹配层粘结、工程塑料等关键工艺方面均有不同于公知技术等独特之处,为了保护其技术成果,超声所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自1988年开始,超声所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文件、资料复印管理工作的规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科技图书资料借阅制度》《门卫制度》《职工离所技术资料移交制度》等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在所内公布事实。在进入工作场所的楼梯通道、工作场所门前设置了“未经同意,请勿进入”等保密警示标志。同时,超声所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专门增加了职工不得泄露或窃取企业技术秘密,不得从事与超声所产品技术相同的第二职业的约定。对于派遣出国培训的技术人员,超声所在与出国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国人员必须将带回的全部资料和工作用物品一律上交。此外,超声所领导还在各级职工会议上多次强调保密纪律,进行保密教育。
被告曹泽良、吴声岗原均系超声所的技术人员。1989年9-12月,曹泽良由超声所派遣到日本日立医疗器械公司学习线阵探头的制造技术,回国后作为探头国产化的主要研究人员从事超声诊断仪国产化的研究工作,1992年起,从事线阵探头的装配工作,吴声岗于1990年到超声所工作,一直从事B超诊断仪主机的生产调试工作,1995年任超声所B超车间生产调试主管,熟悉主机生产的整个工艺流程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调试技术。
1994年10月,林展成[汕头国安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汕头国安有限公司系深圳市赛英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达公司)股东之一]、林展忠找到当时仍在超声所工作的曹泽良,协商申办成立汕头超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生产线阵探头。1995年2月,曹泽良被超凡公司以每月工资3500元聘任为副总经理,离开超声所示,曹泽良带走了超声所的探头零件加工图,并抄写了晶片和背材的参数。1995年6月份,超凡公司正式投产。为了进一步生产B超诊断仪主机,林展忠、曹泽良找到吴声岗。1995年10月26日,以林展鹏、林展忠为甲方、曹泽良伟一方、吴声岗为丙方、赵弘(原为超声所技术人员,后辞职)为丁方,四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四方在超凡公司的基础上合作兴办从事B超仪器和探头的研制、设计、生产、销售的新公司。并约定新公司提供住房、工资等给个人。新公司——赛英达公司成立后,分别下向为超声所协助制作晶片、绕性电路板、背材、铝材等B超零部件的单位购买上述零部件,并于1996年6月份正式投产。
诉讼中,国家医药管理局选派国家爱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医用超声诊断仪器评估中心的技术专家对原、被告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日立公司EUB-200型(以下简称EUB)、超声所CTS-200型(以下简称CTS)、赛英达公司SEL-200型(以下简称SEL)超声诊断仪样机进行技术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一、被告赛英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进行超声诊断仪主机和探头的生产、销售。
二、被告赛英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200元,并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69807元,被告曹泽良、吴声岗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执行。
三、被告赛英达公司、曹泽良、吴声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四、被告赛英达公司、曹泽良、吴声岗对原告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本案中,判决针对被告作出的“都是基于基本原理进行的,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抗辩理由,对基于相同原理进行的研发作了如下描述:“国内外虽然有众多生产B超诊断仪的厂家,但这不意味着各生产厂家必定采用相同的技术,由于B超诊断仪的生产涉及声学、微电子学、计算机技术、化学、机械等多种学科边缘技术,因此各生产厂家在基本原理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生产方法和技术诀窍,而在这其中,每一种与众不同的能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功能从而提高自己产品竞争力的生产技巧、工艺秘诀在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之后都可以成为各生产厂家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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