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秘密保护落脚点看保护机制
TAG: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7-10-30 / 人气:304
商业秘密保护的落脚点是权利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在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中,非公知性、价值型、实用性和保密性共同沟通商业秘密。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事人未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导致商业秘密的范围有所扩大,延伸到其他法律无法规制、但又感觉应对被保护的领域。这是基本一下几点决定的:

1、我们习惯将商业秘密划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其本质所谓应当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在法律语境下,甚至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称为技术秘密或经验秘密,因此信息是商业秘密的基础内容,不仅如此,理论上也无法列举清楚。
2、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行为、损害程度、尤其是赔偿数额的认定,在商业秘密管理、纠纷处理中就要充分考虑到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市场结构、市场优势等,在确定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任何信息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时候,都可以尝试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3、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是舶来品,我国自古以来也存在现代法律概念中的商业秘密,但其保护形式多以家族传承,师傅带徒弟等身传口授的方式传续下来。这种传统常常包含了很多个人技能、经验和天分在其中,有时很难作出区分。在讲求法律保护的今天,有些信息、诀窍要放在法庭上予以甄别,造成目前出现两个问题:一种情况是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因为难以证明而得不到保护,不保护又明显感觉到不公平的一些类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给予了保护,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未申请专利部分技术为何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01-03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标准解读 09-16
- 披露部分商业秘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2-26
- 机械行业:被告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原告该如何维权? 12-23
- 侵犯商业秘密不以侵犯核心或全部技术作为衡量标准,而以侵犯非公知技术为衡 12-26
- 鉴定机构是否可出具某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 12-24
- 通用技术可否构成商业秘密 12-31
- 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并非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备要件 12-30
- 合同未对技术使用方式作出限制致商业秘密被公开 12-23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09-07
- 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派”与“方案派”之争 03-19
-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07-16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