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商局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可工商查处
TAG: / 日期:2016-09-22 / 人气:333

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扬州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出台了《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共七章26条,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内容。
一是界定侵犯商业秘密核心概念。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凡盗窃、利诱、胁迫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是细化各级商业秘密保护职责。明确由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市级负责制定此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总体方案,并制定提示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推荐文本,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构建市级部门协作机制,指导县级机关工作开展,指导、协调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办,组织年度考评、研讨分析等活动;县级主要负责根据辖区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制定地区工作方案,推动构建县(区)级部门协作机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认定处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三是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各项制度。加强企业商业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定期调查制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示制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备案制度。此外,可以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个别指导、集中辅导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保密机构、界定保密范围、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建立信息通报、重大复杂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四是明确商业秘密案件查办时限。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源,及时立案,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各县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在认定商业秘密存在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工商局予以认定。各县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备案;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备案。
点评:
目前在工商局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层面实务案例较少,扬州市所出台的此份规定对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做出了细化,但具体的成效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而且其中最为焦点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只注明了报请市工商局予以认定,还需进一步落实操作细节和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细节。
查看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请进入:http://www.315dajia.cn/sifajianding/
点评:
目前在工商局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层面实务案例较少,扬州市所出台的此份规定对商业秘密保护及维权做出了细化,但具体的成效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而且其中最为焦点的商业秘密认定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只注明了报请市工商局予以认定,还需进一步落实操作细节和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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