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思维在员工离职层面的思考与运作
TAG: / 日期:2016-08-12 / 人气:807
员工离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密现象已经成为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主流模式。员工的流动夹杂着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流动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其中不乏影响到企业生存等严重后果。而针对此类现象如何更好地应对 或更好地事前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呢?为此,我们结合最近接手的案例来谈谈在商业秘密保护层面的员工管理问题:
一般说来,员工在工作期间,在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在不断地工作和积累过程中,必将获得自身经验、技能和技术的增长和提升。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离职后由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离职员工使用其个人经验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使用相关经验时,应当避免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第三款规定:“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离职员工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基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需同时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离职员工在涉及到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时,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不得擅自使用。
2、注意进行正确、合理的使用,不得对个人经验进行虚假宣传。
如某公司将其员工在原告公司经办的相关项目经验作为其以往同类项目进行宣传,则不是对该员工个人经验的合理使用。
最后,关于损害方面的证据。被控侵权人可通过举证反驳原告所称的实际损失不存在,或损失较小;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未能获利或获利较少的证据的举证来减轻对于权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在清晰上述两个员工离职后适用商业秘密问题后,落实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层面,我们认为企业应着重的加强如下的管理:
1、员工在职期间的商业秘密管理问题。无论企业商业秘密案件是否发生,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都应思考,加入此人离职并泄露商业机密,是否有充足的应对方案和手法,是否能够做到企业在市场上不受严重损失的程度。为此,企业应在设置商业秘密保护管理问题时不断强调这个问题。
2、员工离职敏感期。针对员工准备或存在离职打算时,企业应着重的检查员工签署的相关文件,并由专业权威的水泥工业秘密律师告知其离职后的行为界限,以争取最大化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员工离职后。员工离职后,企业应确保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实际支付,以获得稳固的竞业关系。同时,需要企业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竞业调查以确定员工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并评估是否可以停止支付竞业补偿金,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手段,避免在市场层面遭受更大损失。
欢迎您与我们就员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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