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TAG:经济间谍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保护 / 日期:2013-07-30 / 人气:322
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披露或允许其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有关商业秘密是非法获取的,而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披露或允许其使用的;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披露或允许其使用的。
[立法说明]
经济间谍罪相对于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该行为同时也危害了国家整体利益,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出于严厉打击之目的,参考各国立法,宜将其设为行为犯,同时配之以较高的刑罚。此外,该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间谍行为,因此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接触商业秘密,只要披露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间谍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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