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达成的条件
TAG: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 日期:2012-07-04 / 人气:318
客户名单,特别是优质客户,都是企业通过自己艰辛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开发而来,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这种信息不容他人以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轻易获得。
客户名单作为一种经营信息归入商业秘密保护本身并没有问题,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在实际中,其不同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在认定及诉讼举证中存在大量的难题;企业应更好的进行布局防控,而不是依靠泄密后进行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维权;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达成的要件:
一般而言,客户名单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保护有争议。但只要权利人采取措施得到并满足法律要件的要求,则有充分理由相信客户名单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该客户名单的形成是权利人投入了经济力量而获得,即是权利人经过了相当的努力而获得。
(2)权利人与上述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相对固定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的交易方式。
例如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个案件:一家从事通讯设备的A企业在销售其生产的“OJ-03系列光缆接头盒产品”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开发潜在客户,并与这些潜在的客户建立了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A企业将这些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后A企业的副总经理(主管市场营销)离职后设立了B企业,并B企业也以销售“OJ-03系列光缆接头盒产品”为由与A企业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接触并建立了商业联系,随后A企业以B企业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过调查法院确认A企业的客户名单非为一般途径可获知,A企业投入了相当的努力开发了这些客户,并A企业已与这些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独特的交易,因此A企业的客户名单构成了商业秘密。
总之,如果企业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则需要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配备相关的人员专职负责,并邀请专业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介入,更好的把控商业秘密泄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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