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应融入到企业管理实务中
TAG:侵害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律师 商业秘密泄露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日期:2011-12-22 / 人气:301
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应尽量强调全面和周全,当然这里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是说做到万无一失,但在企业管理实务中应积极和重点的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这个部分,具体的可咨询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律师;
在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1、内部保护。
其一,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其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窃取公司秘密而捞取个人利益。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可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其三,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涉密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设定秘密查看和使用权限,使每一步涉密者都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2、外部保护。
其一,通过行政机关保护,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可自泄露起6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法》保护。
其二、通过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新《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的有关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及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以刑事责任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未申请专利部分技术为何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01-03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标准解读 09-16
- 披露部分商业秘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2-26
- 机械行业:被告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原告该如何维权? 12-23
- 侵犯商业秘密不以侵犯核心或全部技术作为衡量标准,而以侵犯非公知技术为衡 12-26
- 鉴定机构是否可出具某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 12-24
- 通用技术可否构成商业秘密 12-31
- 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并非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备要件 12-30
- 合同未对技术使用方式作出限制致商业秘密被公开 12-23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09-07
- 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派”与“方案派”之争 03-19
-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07-16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