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是工商部门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TAG: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 / 日期:2011-06-11 / 人气:369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赚取更大利润的目的,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尤其随着服务、贸易、人才市场等领域的发展,保护商业秘密执法将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必然成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是工商部门竞争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工商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多年来通过执法实践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查处了一批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顺应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强化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标侵权等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工商竞争执法领域不断延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对工商部门而言,是一次对传统执法理念和竞争观念的新挑战。多年来,工商部门一直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各个新的领域开展竞争执法的尝试,但在执法观念、手段等方面还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提高。同时,市场上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在不断涌现,尤其是入世后人才大战愈演愈烈,跨国公司大量进入市场,相应地国内人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仍存在种种不规范之处,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企业间竞争的白热化,使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日益显出其重要性。然而,市场上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在内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当前仍然比较突出,成为目前竞争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了解工商部门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处理时所面临的困惑请进入: http://www.315dajia.cn/diaocha/2011061123.html
热点内容 更专业
- 未申请专利部分技术为何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01-03
-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标准解读 09-16
- 披露部分商业秘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2-26
- 机械行业:被告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原告该如何维权? 12-23
- 侵犯商业秘密不以侵犯核心或全部技术作为衡量标准,而以侵犯非公知技术为衡 12-26
- 鉴定机构是否可出具某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 12-24
- 通用技术可否构成商业秘密 12-31
- 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并非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备要件 12-30
- 合同未对技术使用方式作出限制致商业秘密被公开 12-23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09-07
- 商业秘密案件中“秘点派”与“方案派”之争 03-19
-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采取何种保密措施? 07-16
推荐专题 更专注
- 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报案立案 03-17
- 福州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成都商业秘密律师实务经验 09-10
-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名员工的基本义务 10-04
- 自已花大代价研发的专利产品被别人捷足先登怎么办 10-04
-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涉及的四个特点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