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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九年,终获赔偿:法律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

TAG: / 日期:2024-07-19 / 人气:0

  历时九年,终获赔偿:法律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

要点先读

1、通过对公司公告中的营收占比、同行业产品的毛利率以及公司年报中的营收等数据进行计算,将侵权获利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2、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发生了调整。一旦权利人能够初步证明或合理表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被告则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变化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研发成果的有效转化,为企业带来了超越性的产能

唐某曾就职于一家大型三聚氰胺生产公司,辞职后进入清华大学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在导师的支持下,唐某需求对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设备进行整体升级,以实现科研成果转化。2006年,唐某与雷某达成合作意向,两人决定在眉山建设年产量5万吨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同年4月,Y公司成立,唐某任公司股东及经理。不久之后,Y公司与雷某的J公司合资成立了X公司,专注于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

2007年12月到2009年12月期间,X公司先后投资1.6亿元,建设了两套年产5万吨的三聚氰胺技术改造项目。这些设备在原料消耗、能耗、废物排放和运行周期等重要技术指标上均优于国内外主流先进技术水平。不仅将开机不间断运行时间从最多3个月提升至半年以上,还将单位产品的电耗从1060-1560千瓦时降至600千瓦时以下,综合能耗仅为国外先进技术的30%-60%。该项目创造了当时全球单套产能最高纪录。凭借这项技术,到2021年,X公司的三聚氰胺年产能达到42万吨,产品消费量占中国40%,全球占比25%。

 

所栽培员工离职并带走技术秘密

尹某于2006年7月入职,是Y公司成立后的首批员工之一,担任项目工程师,主要负责管道设计,在X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在加入Y公司之前,尹某曾发表过三聚氰胺、合成氨等相关的技术论文。由此,唐某将尹某视为核心技术人员,对他开放了所有技术资料。尹某同事担任X公司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总监。

莫某于2008年加入Y公司,担任技术部副部长,负责三聚氰胺生产设备设计。

2011年底,尹某要求年薪从50多万元提高到200万元,遭到拒绝后向唐某提出离职。2012年1月,尹某离职时只交还了一台电脑,未交还工作期间的涉密材料。

 

技术秘密已被实施应用

最高法判决书显示,尹某早在2002年就与N集团老总项某相识。2012年2月,项某找到尹某,请求帮助设计年产5万吨的生产线。随后,尹某将技术资料拷贝给了项某,最终被国有上市企业H公司使用。

2012年10月16日,H公司与C公司、N研究设计院(后改名为T公司)签订了合同,共同完成三聚氰胺项目。2013年7月至12月,尹某对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帮助H公司进行了培训。

2014年4月30日,H公司宣布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唐某于是怀疑自己的技术被窃取。全国各地的产品经销商询问工作人员技术可靠性,被告知项目所用技术与X公司一致,提供人是尹某。唐某收集信息后发现,两套设备外观几乎一模一样。

 

侵权证据收集难度大

2014年8月18日,X公司向公安局报案,指控尹某涉嫌商业受贿,并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尹某的银行账户流水。经查,2014年9月左右,H公司三聚氰胺设备出现故障后曾求助于尹某,后者提出在解决问题之前需兑现之前的报酬承诺。于是,H公司将95万元转入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警方由此掌握尹某泄露公司机密的证据。通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在尹某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了一个名为“5万吨三胺”的文件夹,其中包含着“H公司”、“X公司”名称相关的多个子文件夹。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2016年3月,X公司和Y公司就尹某泄露技术一事,以尹某、H公司、C公司和T公司为被告,相继向眉山中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成都中院等多个法院提起诉讼。四被告在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期间,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交至其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例如山东德州、浙江宁波或湖南衡阳。

仅仅是管辖权的争议就耗费了一年以上的时间。2017年,眉山中院、四川高院以及广东高院相继做出裁定,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移交至广东高院审理。同年8月15日,X公司向眉山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向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成都中院提起了诉讼。此后,四名被告再次向多个法院提交侵害技术秘密案的管辖权异议,但均被驳回。

 

证据保全成为本案的难点

成都中院的判决书指出,在该案尚未撤诉之时,眉山中院曾试图进行证据保全。H公司、T公司和C公司虽然都承认持有被控侵权的技术图纸和资料,但拒绝提供。期间,H公司还组织企业保安等人员采取围堵、派车封路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进入。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同样提到,H公司辩称怀疑眉山中院工作人员与原告存在“同吃、同住、同行”情况,因此有权拒绝“违法证据保存”。此外,H公司进一步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为由,“明确拒绝甚至激烈反对法院到现场勘验”。在眉山中院和广东高院始终无法进入H公司工厂、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2016年8月3日,眉山中院作出决定,认定H公司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处以罚款80万元。

 

《安全评价报告》成为本案转折点

由于始终无法确认对方存在侵权这一难题,X公司代理律师通过H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找到该案件的转折点。

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2012年12月28日,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实地查看、调研,并结合委托方H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撰写了《安全评价报告》,并向山东省德州市安监局提交备案。

在一审过程中,广东高院将该《安全评价报告》与X公司于2013年获得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技术”专利进行了对比,认为该报告内容可信度高、证明力强,对比发现H公司所用方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举证难题得到破解

2007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指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时,负有举证责任。这导致了权利人面临较高的证明挑战,因为绝大部分直接证据都掌握在被诉侵权人手中。然而,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发生了调整。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一旦权利人已经初步证明或合理表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存在,被告将需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变化,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成都中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时,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在论证本案的“四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X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时。此外,成都中院还引述了最高法院2020年9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辨别能力,以及在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经审理,成都中院在认定H公司与X公司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时,通过对比尹某电脑中查到的资料与J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发布裁决,要求H公司支付给原告方共计1.3亿元的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其中,T公司和C公司共同承担45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尹某则承担150万元的连带责任。

在此之前一个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尹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送达后,原告方和被告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方要求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21亿和9800万元,并要求H公司销毁侵权蜜胺生产系统。而H公司则认为原告方未遭受损失,且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同日对两起案件作出宣判,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方3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1、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不健全,无论是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均需要由权利人提供证据,取证难度非常高,最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在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将侵权获利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通过对公司公告的营收占比情况、同行业产品毛利率以及公司年报营收等数据进行计算,最高法认为原告请求数额没有超过被告公司的利润,得到法院支持。

2、法院在保护原告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时,传递了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立场。案件判决中有关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额计算、销毁侵权载体等判决思路也值得类似案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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