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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典型案例》看自行委托商业秘密鉴定被质疑问题

TAG:侵害商业秘密 / 日期:2019-12-16 / 人气:262


【摘要】
民事案件中,对于自行委托鉴定的行为常常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和质疑,对于是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的问题,由于笔者在另篇中予以论述,因此本文不展开细述,本文主要讨论如何解决自行委托商业秘密非公知鉴定常常会遭受质疑的两大问题:一是,鉴定检材的洁净性问题;二是,鉴定报告所采用的鉴定方法,例如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检索查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等问题?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上诉人房某、珠海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A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予以分析。

【基本案情】
房某曾为B公司的员工,于2001年2月入职B公司,同年2月14日,B公司与房某签订保密协议。
2003年4月,B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1553B控制器由三个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房某作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
2005年10月,房某在B公司BM模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入职其妻子付某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工作。由于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房某负责研发,2005年12月1日,B公司与房某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B公司出资5万元,房某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B公司所有,房某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4月11日,房某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至此,B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
2009年开始,房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B公司1553BIP核技术,以A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共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其中2010年生产销售1台,2011年生产销售2台,2012年生产、销售8台。因房某和A公司侵害B公司1553BIP核技术的行为,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568539.14元。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B公司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A公司与B公司源代码文件中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裁判】
一审:
一、房某、A公司停止侵犯B公司1553BIP核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并销毁已经生产、正在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侵权产品,并在其相关网站上删除构成侵害本案商业秘密的1553控制器IP核的内容介绍;
二、房某、A公司连带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
三、房某、A公司连带赔偿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51600元(包括鉴定费30000元,公证费16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四、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房某、珠海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珠海A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11231.4元;
三、驳回珠海A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本案二审中,房某、A公司上诉对该司法鉴定的检材提出质疑,认为应当是房某在完成BM模块研发时提交给B公司的原始光盘的源代码,而本案中用于鉴定的检材是B公司自行复制并提取,存在修改的可能。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该质疑,法院对此态度究竟如何呢?
“自行委托鉴定检材尽可能保证前后的一致性、无修改可能性。”

首先,根据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书》,A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前的2012年10月8日,自行向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中所提交的1553BIP核源代码,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非公知性鉴定(2013年6月27日)中所提交的1553BIP核源代码内容相同。这表明B公司提交的1553BIP核源代码在公安机关介入开展刑事侦查之前与之后并没有变化
其次, B公司的1553BIP核源代码系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6日在B公司被搜查时从房某电脑上提取。据此,可以排除B公司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B公司的1553BIP核源代码进行修改再提交鉴定的可能,而且,B公司在公安机关介入开展刑事侦查之前,更不可能获取A公司的1553BIP核源代码并修改自身的1553BIP核源代码。既然B公司在鉴定之前不存在依据B公司的1553BIP核源代码进行修改的可能,则B公司从原始光盘中复制涉案的1553BIP核源代码并提交鉴定,该复制品与原始光盘中的1553BIP核源代码应属一致。
综合上述分析,房某、A公司对检材提出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二、此外,房某、A公司还主张鉴定机构在出具非公知性鉴定时未作检索,鉴定方法有误。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经查,鉴定人黄某在本案被诉行为所涉刑事案件一审庭审时已作说明,鉴定人已经根据自身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了检索,不存在提交专业机构进行检索的必要性。而且房某、A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鉴定日(2013年7月19日)之前1553BIP核的相关技术秘密已经被披露,因此本案在进行非公知性鉴定时的鉴定方法并无错误。综上,房某、A公司该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也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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